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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1]6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青山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三份化妆品检验不合格报告:1、检验报告编号:SP2015393,产品名称: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19101402,有效日期:2022/10/13,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检验报告编号:SP2015313,产品名称: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19101404,有效日期:2022/10/13,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1-萘酚};3、检验报告编号:SP2015422,产品名称: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70601,有效日期:2023/07/05,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当事人在现场签收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提供营业执照等配合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3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19101402,有效日期:2022/10/13共6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于2019年10月22日出库销售600盒(单价2.9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788元,货值1817.8元。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3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19101404,有效日期:2022/10/13共6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于2019年10月22日出库销售600盒(单价2.9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788元,货值1817.8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5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70601,有效日期:2023/07/05共6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于2020年7月14日出库销售600盒(单价2.9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788元,货值1817.8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5364元,总货值5453.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成品出货品记录、销售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出厂自检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021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因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被查处{穗云市监八队食药罚〔202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重环节。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364元;二、对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罚款45000元。罚没款共计:50364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4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青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