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太和食药处字〔2019〕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731元;二、罚款1892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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