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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996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民终4067号
    案号 (2019)苏1302执4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三、张德林、仓海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扣除1100000元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张德喜对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扣除1100000元后,且在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和张德林、仓海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697元、保全费4540元、公告费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7元,合计54454元,由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张德林、张德喜、仓海就其中29405元与宿迁市金缘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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