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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28****93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15265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7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1609151】。一、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441.17元及违约金(以273441.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智能收款机押金3000元、保证金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元,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该款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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