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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兰花祥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明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25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303民初145号
    案号 (2018)晋0303执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兰花祥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阳泉煤安瓦斯治理工程技术中心设备代理收益275892元及利息19890.68元,合计295782.68元(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 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被告山西兰花祥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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