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顺处字〔2018〕第19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属于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最佳”广告禁用语、房屋面积未标名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发布违法广告、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和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效果图但未注明为效果图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顺稽专听告字(2018)第1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听证,于2018年11月8日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同时当事人提出了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经后续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与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订了《顺义新城第七街区SY00-0007-6001、600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两限商品住房)项目商业区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将上述“卡法国际”东9、东10和东11号商业楼负一层门前由直上直下结构改为了下沉式广场,也就是把负一层门前通道进行扩宽形成广场,广场与路边的连接部分改为了坡度较缓的阶梯,该工程于2017年6月29日完工,且当事于2018年下半年与部分业主达成合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当事人的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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