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1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8月24日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体育场路与后蒋村交叉路口电杆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7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10时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20年8月24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8月24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体育场路与后蒋村交叉路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体育场路与后蒋村交叉路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7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8月24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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