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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57****2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4465号
    案号 (2019)粤0703执6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9608017】。被告江门市伯爵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江门市中邦国际装饰广场(建设三路113号)D1与D2之间的通道约800平方米、D1及D2内侧两边共计285平方米、D1首层两部分共计498.54平方米、D1二层429.93平方米,合计总面积2013.47平方米部分的物业给原告江门市中邦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区超源、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除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面积外的江门市中邦国际装饰广场(建设三路113号)D1一、二层整层,D2一层部分,D2区二层整层,D1与D2之间通道部分,D3二层整层即原利家城7座一、二层整层,8座一层部分,8座二层整层,9座二层整层商铺给原告江门市中邦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伯爵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中邦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每月27438.92元的标准计至腾退房屋之日止);被告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区超源、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中邦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每月126798.9元的标准计至腾退房屋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区超源、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江门市伯爵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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