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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区超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455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659号
    案号 (2015)江蓬法执字第00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市水悦酒店洗涤服务部、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4056.40元及利息(以44056.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给原告梁伟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江门市水悦酒店洗涤服务部、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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