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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住建罚字【2020】第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8月21日9时3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廖鸿昕、郭铁军巡查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映霞路礼恩派公司门口时,发现有人正在利用映霞路边消火栓取水对牌照为湘AB7640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清洗。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取水人为王佳,其为湖南新干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车牌湘AB7640大型普通客车为该公司所有,当事人取水非用于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使用。执法队员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安排人员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30日,主动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680025707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喻国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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