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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卫医罚[202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舟山广安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0926497E现已查明:一、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负责人为钟琦静,营业场所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1556号。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名称为舟山广安医院;地址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1556号,法定代表人为钟琦静,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9年12月3日。二、当事人在患者芦杏翠、赵亚娣、付士军住院病历资料中,均有一份“舟山广安医院检验报告单”,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且有当事人医师罗军、鲍建华的签字,但当事人并无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资质,以及在患者张友存病历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单里“检验医师”一栏未见手写或电子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构成违法。三、当事人在患者张平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舟医会鉴字[2021]0007号)中被鉴定为承担次要责任,在患者王永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舟医会鉴字[2021]0008)中被鉴定为在术前谈话中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构成违法。四、当事人在对复用医疗器械清洗灭菌时未规范执行《WS507-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6.5.3“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