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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卫医罚〔202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舟卫医罚告〔2021〕17号当事人: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1556号,法定代表人:钟琦静,2021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的函》中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妇女保健科及围产期保健专业等诊疗科目开展正常妊娠监督等围产期保健诊疗服务。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医-07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日,本案由本机关受理并立案,对你单位涉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通过询问相关医技人员,调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一、你单位持有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法定代表人为钟琦静;持有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核准妇女保健科及下设二级科目。二、你单位在未取得妇女保健科及围产期保健专业等诊疗科目的情况下,于7月8日擅自为孕妇钱某某提供胎儿发育情况检查等围产期保健诊疗服务,并作出正常妊娠监督的诊断。三、你单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78元,上述违法行为目前无证据表明给患者造成伤害,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医疗服务类第29条,违法程度为“较轻”,情节后果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1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经合议,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