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舟卫医罚﹝2019﹞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对舟山广安医院进行省级双随机抽检时发现:1、***出入院证中入院医师签名与住院病案首页医师签名不一致;2、住院部11号***病历病程记录中2019年6月7日和6月10日医师查房未签名;3、***心电图报告(会诊)单中测验记录报告医师为***。该单位涉嫌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行为,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将本案件受理并立案,现已查明:1、该单位抽查的病历存在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经后续整改,你单位已加强了病历质量的管理,故对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2、该单位员工***仅持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心电图《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心电图检查操作,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独自为患者李银花出具心电图报告,做出“1、窦性心律,2、左室肥大,3、T波改变”的心电图诊断及见解。3、2019年6月24日,现场复查发现针对6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单位已整改完成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5﹞8号)第三类第二项第30条裁量标准,经合议,现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1 |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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