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茶梅织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根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381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锡民二初字第0166号 |
案号 | (2009)锡执字第002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9-10-30 |
发布日期 | 2015-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化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信达南京办 借款本金美元839429.03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08年2月29日为美元1199471.55元,其后至应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人民币384268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08年2月29日为人民币3813189.43元,其后至应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投资公司、王根南、洪杏华、焦洪双、陈荷娣、黄荻、戴宏涛、高晓平、徐雪飞、王世杰、吉建洪、周仁焕和王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茶梅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清理所得对化工厂借款本金人民币384268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08年2月29日为人民币3813189.43元,其后至应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璜土镇政府应在92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化工厂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708元,由化工厂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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