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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雍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MA****KK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3663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3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雍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奇亮、杨玉民返还房屋租金38 558.95元、赔偿装修损失36 987.76元及加盟费损失20 833.33元,共计96 380.04元。 二、驳回原告李奇亮、杨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4497元,由原告李奇亮、杨玉民负担540元,被告郑州雍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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