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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067****54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56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自力橡胶有限公司价款87700元。案件受理费199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12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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