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二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0067****545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12民初5782号 |
案号 | (2017)苏1012执1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价款75.0772万元及违约金7.5077万元; 二、被告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7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0元、诉讼保全费4720元),由被告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义和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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