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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旭翔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春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406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1745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4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宗瑞、毛志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63291.18元,并偿付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27991.76元、罚息(含复利)5799.76元,以及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基准利率上浮145%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本金263291.18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7991.76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 二、被告高宗瑞、毛志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420.69元; 三、被告苏州旭翔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宗瑞、毛志凤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旭翔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宗瑞、毛志凤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52元,由被告高宗瑞、毛志凤、被告苏州旭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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