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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工商处字〔2016〕202-12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区局领导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公示2014和2015两个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于2016年9月7日、9日分别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长江日报发布了《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责令上述企业在15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但在限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责令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和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6
    决定机关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余桂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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