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秦处〔2021〕1303012100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8 |
决定机关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祖秉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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