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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赛角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112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1866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4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4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赛角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苏州军分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支付房屋租金17700元(以2000元保证金抵扣部分租金后,苏州工业区赛角电子有限公司实际需支付15700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赛角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苏州军分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上述租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9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赛角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州军分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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