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兴执法规监罚决字[2020]第[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昆仑大道南侧的办公楼、主车间、食堂、1#宿舍楼、2#宿舍楼、削片间、钢材机修间、门卫室大门、制胶物料库、1#深加工车间、2#深加工车间、废料棚、地磅房工程存在未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2020年1月7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二)2020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听证。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2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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