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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249****7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82民初781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豫0482执恢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张善斌租赁费230万元(截止2017年10月23日),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支付原告张善斌5万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张善斌租赁费5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下余租赁费。     二、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仍未归还原告张善斌的租赁有物钢管357525米,扣件47300套,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前退还给原告张善斌,逾期未退还的钢管按照每米15元、扣件按照每套5元赔偿原告张善斌租赁物损失。     三、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时足额清偿款项,原告张善斌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扣减已付部分)     四、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抵押给原告张善斌的房产,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完上述债务后解除抵押,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前,经原告同意后,原告张善斌应配合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分抵押房产,款项用于清偿原告张善斌的款项。     五、被告季磊、张春桥对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451元减半收取1372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张善斌承担9363元,被告菏泽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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