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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2355****3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民终649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3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胡继权、章蕊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威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上诉人李克威、胡继权、章蕊璇、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60元,合计54410元,由上诉人胡继权、章蕊璇、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李克威负担23400元,上诉人胡继权、章蕊璇、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3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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