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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温州中心区A-49b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Ⅰ标段工地,发现当事人施工过程中有以下问题:1、现场出入口施工道路的北侧可见有三处石子、砂子材料临时堆放,施工单位未按标准砌筑材料堆放区,又未采取密目网覆盖并做到随时取用。主要表现为:施工单位未采取覆盖、分段施工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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