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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64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23民初1330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恢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 836 485元; 二、限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 1 516 955元(利息自2010年6月23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1月22日后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 290元,由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52元,由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4 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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