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64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3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17)湘1023执13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金8600540元及利息2324133元。2017年5月13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 二、上述第一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许斌承担50%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曹生文、李永芳、曹金林、廖学芝、曹中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74元,由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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