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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64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23民初1329号
    案号 (2017)湘1023执1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金8600540元及利息2324133元。2017年5月13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 二、上述第一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许斌承担50%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曹生文、李永芳、曹金林、廖学芝、曹中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74元,由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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