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车益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百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457****26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3838号:(2019)黔01民终8877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1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轮胎货款4265399.75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4265399.75元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率,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宋耀辉、陈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郑州车益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确定的债务在1232064.71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93元,由原告承担7005元,被告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承担46088元,被告陈静、宋耀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车益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131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承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5154元,由河南省新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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