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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71****41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6313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秉则、李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素美归还借款本金5108000元及利息(以510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即昆山周市镇迎宾西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周秉则、李妍追偿。三、沈伟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伟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周秉则、李妍追偿。四、驳回张素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068元(此款已由张素美预交),由张素美负担2194元,由周秉则、李妍共同负担51874元(张素美要求其预交的胜诉部分诉讼费用由法院退还,本院予以退还51874元。周秉则、李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11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51874元;西马克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沈伟中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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