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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9****52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03民初819号
    案号 (2018)皖0503执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环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6元,由力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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