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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958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11民初910号
    案号 (2016)皖0311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如皋市方越模具厂货款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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