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红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958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42号 |
案号 | (2015)淮执字第006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4 |
发布日期 | 2017-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岩与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动关系; 二、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岩经济补偿金3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131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1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83.75元,合计68248.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陈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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