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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维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845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丛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冀0403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已履行20万元
    未履行 未履行80万元及利息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维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日,偿还原告张桂敏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另行计算;二、被告刘志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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