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维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845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丛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冀0403执5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08-01 |
已履行 | 已履行20万元 |
未履行 | 未履行80万元及利息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维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日,偿还原告张桂敏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另行计算;二、被告刘志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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