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荣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03MA****GF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3民初6178号 |
案号 | (2020)苏1003执37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6900000元,被告江苏荣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224700元,尚欠工程款4675300元,被告江苏荣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1月25日前给付6000002元(其中100000元以酒抵账,具体品种双方自行协商)、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67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2021年2月12日前给付5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7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8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905300元;若被告江苏荣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至此结束,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1278元,依法减半收取306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39元,原、被告各负担17819.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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