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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09〕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认购嘉实海外证券投资基金未向我会提出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限制偏股型基金投资业务3个月(自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你公司投资的偏股型基金账户,只准卖出,不准买进)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09-09-0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李中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