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裕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649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7344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4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日期 | 2017-02-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裕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众城巨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四百万元; 二、被告中裕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众城巨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二者累计,以四百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众城巨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裕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零四百元,由原告北京众城巨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二十元(已预交二万零二百元),由被告中裕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万八千三百八十元,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不服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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