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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21〕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1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碧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