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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830M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445号
    案号 (2020)粤03执4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2600432】。依据华南国仲深裁[2019]D4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深圳市瑞诚添富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解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深圳市瑞诚添富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协议》。(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300万元。(四)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计,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第一被申中请人补偿申请人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2448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六)当第一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上述第(三)(四)(五)项裁决时,由第三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向申请人支付。(七)驳回对第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对相关仲裁申请不做实体审理。(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九)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7786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5778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7786元。以上第(三)(四)(五)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就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支付完毕。以上第(九)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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