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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893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初字第37130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1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住宅建设办公室17 120 000元; 二、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住宅建设办公室3 2120 000元; 三、驳回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住宅建设办公室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 200元(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住宅建设办公室已预交164 600元),由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住宅建设办公室负担41 200元;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评估费77 704元,由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住宅建设办公室负担23 311元(已交纳);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4 393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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