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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9259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1126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饶新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借款利息、罚息为1467953.44元)。 二、如被告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照前项规定履行债务时,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铅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000000元股金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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