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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134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1日16时56分,浙B2A700(4轴)行经X712(江北连接线南北向)宁波、慈城方向K4+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87吨。6月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刘建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零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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