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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8466****64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4民初12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宜丰陶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4105.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14105.8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6元,由被告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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