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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8466****64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84民初423号
    案号 (2019)粤1284执1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51196600114】。一、被告四会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利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79205.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979205.59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所有货款清偿完毕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靳胜利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820元,由被告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靳胜利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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