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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环罚字[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环罚字〔2019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0
    决定机关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