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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次)行罚决字[2017]129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5月12日10许诸暨市公安局次坞派出所民警到位于次坞镇工业园区内的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保安员俞某根没有保安员证,该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单位未进行严格整改,导致相同违法情况再次发生。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6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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