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公(次)行罚决字[2016]163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7月开始,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明知俞高明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仍然招用了俞高明从事报案工作。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菲达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6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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