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食药监流罚〔2017〕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御厨香清香米的食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御厨香清香米12袋;3.没收违法所得28元;4.5000元罚款。上述共计罚没款:5028元(伍仟零贰拾捌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6 |
决定机关 | 乐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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