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乐)食药监流罚〔2017〕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御厨香清香米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御厨香清香米12袋;3.没收违法所得28元;4.5000元罚款。上述共计罚没款:5028元(伍仟零贰拾捌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6
    决定机关 乐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