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6﹞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