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瑞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55****51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张民初字第1431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1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缪绍林人民币6795320元并承担自2012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翔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宋秋娣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缪绍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缪绍林负担1924元,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翔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仁明、宋秋娣负担63876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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