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市监处〔2016〕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的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瓶‘茅台’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商品(2瓶‘茅台’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09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霞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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